根据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户籍在我省的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所在地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以报名。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只身投亲靠友户口迁入我省的外省考生。
4、报名办法按黑招考办普招字[2004]24号文件执行。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诚信记录。
6、考生报考档案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组建,内容包括考生报考登记表、体检表、高考成绩单、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诚信记录、符合照顾录取条件的证书和证明等。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全面鉴定。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
9、体检由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负责组织、协调,体检业务工作由卫生部门及体检医院负责共同实施,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10、体检医院(站)必须设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体检医院(站)体检。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11、根据教育部要求,我办指定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各地在体检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或有异议的体检结论,由终检医院进行终检,并以终检结论为准。
二、考试
12、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由省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试实施按省招委《2005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执行。
1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市(行署)、县(市、区)为考区,下设考点,考点必须设在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
1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为绝密级事项,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按国家四部局文件执行。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如发生失(泄)密事件,第一时间直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接报后同时报告省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15、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按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各科考试时间为:
日期 科目
时间 |
6月7日 |
6月8日 |
6月9日 |
9:00-11:30 |
语文、汉语文 |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
朝语文 蒙语文 |
15:00-17:00 |
数学(文) 数学(理) |
外语 |
|
16、我省高考英语、俄语、日语科目进行听力考试,听力考试部分安排在外语考试开始时进行(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17、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由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组织进行。
18、高考评卷由省招考办负责组织,有关高等学校承担评卷任务,实行计算机网上阅卷。
19、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分专业考试和文化课考试两部分,专业考试为招生院校自行组织和省招考办统一组织两种形式。
20、报考外省艺术院校及省内院校术科单考的考生,要参加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报名和考试时间由招生院校确定。在我省设考点的外省艺术院校专业考试由省招考办负责安排考点并进行监督。
外省艺术院校及省内术科单考院校的专业考试应于3月底前结束,招生院校须于4月15日之前,将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和考试成绩报省招考办,由省招考办在网上公示。
21、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师范类)和艺术设计(非师范类)专业以及音乐学(师范类)专业的考试,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进行,其考试办法按黑招考办普招字[2004]25号文件规定执行。
22、报考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到户口所在地招考办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其数学成绩计入总分。
23、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分专业考试和文化课考试两部分。
24、体育专业招生文化考试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专业考试由省招考办负责统一组织考试。考试项目为:100米、800米、二级蛙跳、原地掷铅球。具体实施办法按黑招考办普招字[2005]10号文件规定执行。
25、教育部确定具有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资格的学校。其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并组织考试,试卷由招生院校组织评阅。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报考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今年须在规定时间到招生院校履行高考报名手续。
26、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可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院校向社会公布测试项目及办法,对考生进行体育专项测试。考生报名时须提供二级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原件。招生院校须在4月15日前将本校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考生名单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在网上予以公示。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招生院校不再招收高水平运动员预备班学生,省招考办取消对体育特长生、国防体育生身体素质的统一测试。
三、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及填报志愿
27、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安排招生计划。省招考办依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分送的招生计划,核对汇总后在《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上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不得安排招生。
28、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进行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29、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层次、办学类型、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招生章程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于5月1日前在本校的网站发布,同时将招生章程的有关内容寄送省招考办,省招考办负责汇总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有关内容,并在网上予以发布。
30、考生应在了解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及省招考办公布的招生规定后,依据《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
31、高考录取志愿分提前批、一批、二批、三批、高职(专科)。
32、高考填报志愿分两次进行,提前录取院校,一批、二批本科录取院校在考试结束后六月十一日至十八日填报志愿,三批和高职(专科)学校志愿在二批院校录取结束后七月二十五日至三十日填报。
33、考生志愿必须由考生本人亲自填报,考生应本着认真守信的态度填报志愿,不得由他人代报。考生填涂的志愿表(卡)应准确无误,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各级招考办要负责对考生填涂志愿表(卡)的技术指导。
34、为减少线上考生落榜,提高录取率和考生的志愿满足率,在每批次各院校志愿投档全部结束后,由省招考办在新闻媒体及网上公布高等学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信息,考生可登陆省招考办网站进行查询,补报剩余招生计划志愿。
四、照顾政策
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统考成绩总分达到院校投档分数线,学校可优先录取。
(1)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教基[2001]1号)文件评选条件选出的省级优秀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实出事迹者(要有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证明材料和突出事迹的详实材料);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6、下列考生,在所报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1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及台湾地区籍考生;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
37、下列考生,在所报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以上者;
(2)烈士子女;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8、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省级运动会获单项前八名或集体项目前五名的主力队员;参加地市教育局主办或地市教育局与体育局联办的地市级运动会获单项前三名、集体前二名的主力队员或在上述有效运动会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在所报省内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9、在我省工作的省级(含)以上优秀专家和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的子女,在所报省内院校调档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0、对蒙古、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赫哲、柯尔克孜、锡伯族考生,在所报省属院校调档线下降低20分投档;其它少数民族考生,如所报省属院校投档分数达到所在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可降低5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1、对侨眷考生,如所报省属院校投档分数达到所在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可降低1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市(行署)招考办负责以上照顾录取对象的审核、认定。
42、对参加全省艺术、体育术科统考成绩分别在全省前30名并报考省内院校的考生,其文化课成绩在全省艺术、体育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前10名照顾20分,11-20名照顾15分,21-30名照顾10分。
43、报考空军飞行学院未被录取的空军培训基地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照顾20分投档并优先录取;报考省属公安(警察)院校免予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试。
44、 上述各项照顾分数不累加,同时具备多项照顾条件的,由考生本人确定其中一项。如学校在批次线下降分录取,照顾分数不顺延。凡符合照顾政策的考生由省招考办在网上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照顾政策。
上述照顾政策不适用体育、艺术、定向招生。
五、录取
45、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省招生委员会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
46、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等学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进行录取工作。
47、省招生委员会根据全省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划定原则:
(1)理科:本科一批按多于计划招生数的6%左右划定;本科二批按多于计划招生数的4%左右划定。文科:本科一批按多于计划招生数的9%左右划定;本科二批按多于计划招生数的7%左右划定。
(2)全省术科统考的体育类本科文化课和术科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招生计划的120%划定。
(3)艺术类本科(可自行划定分数线的31所院校除外)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全省本科二批文、理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划定,其中术科全省统考的术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招生计划的120%划定。
(4)省内院校与国外联合办学本科体育、艺术类的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全省体育或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50分。
48、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省招考办按高等学校提出的调档比例要求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49、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考办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50、根据考生志愿按招生计划的120%在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实行一次性投档,一次性投档完不成计划的,再按缺额的120%投档。
51、全省术科统考的体育类在划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按学校招生计划的120%投档,由学校审核录取。
52、全省术科统考的艺术类在划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等额投档,由学校审核录取。
53、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控制调整计划的使用数量,公开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严格调整计划的使用责任、使用程序和使用范围。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不得随意降低录取标准收费或指名录取考生。
54、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省招考办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电子档案的正常运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拖延时间或不按规定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学校,省招考办将根据所发出的电子档案,按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
55、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投档,在调档线上完不成招生计划的,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6、为解决部分相对高分考生因志愿填报不当而落选问题,本科一批院校录取结束后,对高于本科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50分以上的落选考生,可征求考生志愿调剂到省内一批院校照顾录取;对未被本科二批院校录取且分数在本科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以上的考生,可征求考生志愿调剂到省内二批院校照顾录取。
57、省内部分招生院校中外合作办学的部分专业列入二批招生,列入二批的联合办学院校代码单编,单独设置志愿,分段投档,未完成计划的可在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分录取,最低不超过二十分。
58、本科三批在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下每50分为一个投档批次,按志愿顺序投档,考虑本科三批考生录取后不报到人数较多的情况,为确保完成招生计划,可适当加大投档比例,按计划录取。
59、高职(专科)在本科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下每100分为一个投档批次,按考生志愿顺序投档;省内艺术专科在本科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下每50分为一个投档批次,按志愿投档,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60、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招考办与高等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61、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可以招收艺术特长生,艺术特长生在学校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投档,对个别艺术特长突出,高考总分低于学校调档线下20分但达到学校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学生,由高等学校向我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投档。艺术特长生未经省招考办备案、公示及教育部集中公示的,不予投档。
62、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在本科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志愿投档,对个别体育成绩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总分达到本科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60%的考生,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投档。高水平运动员未经省招考办备案、公示以及教育部集中公示的,不予投档。
63、本科层次招生不补录。高职(专科)补录时,由省招考办统一公布各学校缺额人数和补录分数线,由市(行署)招考办负责受理考生补报志愿。未经省招考办允许学校不得擅自组织生源,未经省招考办审核录取的不得随意寄发录取通知书。
64、高等学校依据省招考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65、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县(市、区)招考办提取档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
66、高等学校依据省招考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按有关规定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67、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按教育部规定,凡在我省招生的本科院校须于9月10日前、高职(专科)学校于9月30日前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报省招考办。
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8、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省招考办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执行。
6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执行。
7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招考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附则
71、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网站: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网址:http://www.lzk.hl.cn。
72、本规定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